保存證據 息爭止紛 權利保障 預防訴訟http://www.shuwen-notary.venusmall.tw

01 民間公證人制度-比法院公證更好的選擇

我國公證制度如德、法、澳、日等國拉丁法系公證制度,由國家遴選品德無瑕的資滿法律專業人員,提供一般平民法律顧問和證據保全的協助,以達證明和預防糾紛的功能。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,就等於是法律意見書以及相當於法院判決之公文書。而且公證之收費是依平民化的標準由法律明訂,公證人不得任意增減。

自2001年4月23日起,新的公證法引進歐洲法律先進國家如德、法、日等的民間公證人制度。司法院從資深績優的法院公證人、法官及律師中遴任出民間公證人,授予與法院公證人相同的公權力,執行公證業務,並受司法院嚴密的監督。

02 司法院秘書長

((90)秘台廳民三字第25398號

  • 2001年4月23日施行之公證法採法院與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。
  • 依公證法規定,民間公證人係經本院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,其依法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,作成文書效力、收費標準、執行職務應遵守事項、所受監督均與法院公證人同。
  • 公、認證業務與人民日常生活或機關許多業務息息相關,例如出借款、不動產租借、宿舍使用借貸、保管箱開箱等,都可利用公證制度來強化其證據力,預防紛爭發生;若進入訴訟程序,亦可減少提出相關證明所需的勞力、時間及費用。

03 何謂公證?何謂認證?

公證,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賦予公證力,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。

認證,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,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

公證與認證雖有性質上的差異,但仍有共通性之存在,故認證除公證法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公證之規定(公證法§107)。例如:合法性原則(公證法§70)、闡明權之行使(公證法§71、§72)、確認本人之方式(公證法§73)、實際體驗之記載(公證法§80)等,公證與認證並無不同。

04 公證之功能與優點

((90)秘台廳民三字第25398號

  • 保障私權,預防紛爭:

    當事人事前因已作成公證,產生『心理壓力』,可發揮督促履行債務之功能,避免無益之爭執。且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正機關-公證人,對於文書之成立予以公權之保障,更可加強文書之證據力,進而可收保障私權、預防紛爭之效。

  • 保全證據:

    訴訟上最困難之問題,在於事實之認定。但公證人可以在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形成之當下,憑專業素養記載之,除可保全證據之新鮮度外,並可供將來訴訟上事實認定之參考。

  • 聲請強制執行:

    公證書若為公證法第13條所列之四種給付類型,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以該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不用透過訴訟請求,節省訴訟所耗費之金錢和時間。

    四種給付類型如下:

    • (1)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    • (2)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    • (3)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    • (4) 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